2011年全国汽车越野系列赛车辆技术规则
安全装备和改装(G283)
*本规则翻译自国际汽联技术规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办法以分站赛补充规则为准。
第一条:
赛事仲裁可以将结构看上去是危险的车辆除名。
第二条:
如果某个设备是选择性安装的,它的安装必须符合规则。
第三条:管路、燃料泵和电缆
3.1 所有组别
管路必须有外层保护,以防止任何危险(石头、腐蚀、机械损坏等)。
自动油路切断器:
推荐所有供应发动机的燃料管和发动机的回油管安装直接设置在油箱的自动切断阀,以便当这些管的部分破裂或渗漏时,可自动关闭所有带压力的燃油管路。
通风管也必须安装一个重力控制的滚动阀门。
所有燃油泵只能在发动机运转或启动程序时工作。
3.2 T2组
量产的装配可以保留。
如果使用FT3 1999、FT3.5或FT5油箱,则燃油管路必须换用航空形式油管,管路不限。
如果进行改装,则必须符合下面章节的要求。
在车内允许安装附加的保护,防止火情和液体喷出。
非原装的电缆,必须使用非易燃“袖管”保护。
3.3 T1、T3和T4组
装置必须按下列技术要求生产:
3.3.1)燃油管路(不包括连接喷射器和回油管路上的散热器的管路)在最低135℃(250℉)工作温度时必须有最小70巴(1000psi)的防爆压力。
润滑油管路在最低232℃(450℉)的工作温度时,必须有最小70巴(1000psi)的防爆压力。
当这些管路容易变形时,必须有线状连接物和外部编织层,以防止磨擦和火焰(不可助燃)。
对于燃油管,由非传导部件与车壳隔离的金属部件必须导电连接。
3.3.2)液压流体管路在最低232℃(450℉)工作温度时,必须有最小280巴(4000psi)的防爆压力。
如果液压系统的工作压力超过140巴(2000psi),则防爆压力必须至少是双倍的工作压力。
当这些管路容易变形时,必须有线状连接物和外部编织层,以防止磨擦和火焰(不可助燃)。
3.3.3)冷却水或润滑油的管路必须在驾驶室外。
燃料或液压管路可以通过驾驶舱或座舱,但不能在座舱内有任何连接装置,不包括依照图253-59和60所示的接口设置在前或后厢板上和制动管路上(T4除外)。
除了制动主缸和其液体容器,任何液压容器禁止出现在驾驶室。
制动液容器必须安全地固定,并使用阻燃罩保护。
3.3.4)燃油泵和龙头必须在驾驶室外面。
3.3.5)只有为了驾驶室通风的进口、出口和管路允许在驾驶室内。
3.3.6)电缆线必须由不阻燃的覆盖层保护。
3.3.7)除了制动管路,快速自锁连接装置可以安装在所有管路中。
第四条:制动安全系统
由一个踏板控制双管工作,踏板应能正常地控制所有车轮。在制动系统管任何位置出现渗漏时和任何形式的制动传动系统失效时,踏板应仍可控制至少两个车轮。
车辆可以安装一个手制动系统,用于一个和同轴的制动上并且完全独立于主系统之外(液压或机械式的)。
第五条:附加的固定装置
在发动机舱盖和行李箱上至少安装两个附加的安全固定装置。
这个方法也适用于后挡板,但不适用于车门。
原有的机械锁不得使用或拆除。
这些固定装置必须是“美国式固定装置”,通过盖子的一个杆,用一个也固定在盖子上的销子锁住。
如果使用塑料部件,必须进行金属加强,防止扭曲。
安装在车内的大件物品(如备胎、工具箱等)必须稳固地固定。
第六条:安全带
6.1 安全带
强制使用5点或6点式安全带。。
在车体上或车架上或驾驶室或防滚架上的固定点:2个给腰带、2个给肩带,1个或2个给胯带。
这些安全带必须符合FIA8853/98标准。
在车内任何时间都必须有2个安全带切断器,当车手和领航员坐在车内系紧安全带时,也能触及它们。
而且,推荐包含行驶路段的比赛中使用的安全带装备按扣开释系统。
ASN可以在注册的安全架上注册安装点(见8.4条),但安装点应通过测试。
6.2安装
安全带禁止设置在座椅上或座椅支撑上。
必须使用量产车上的安装点(T2和T4)。
如果不可能安装在量产车的安装点上,新的安装点必须设置在车体或车架或座舱上,应为肩带的每条带子配备一个独立的安装点,并尽可能地向后。
安全带不得设置在无头枕或靠背与头枕是一体的座椅(在靠背和头枕之间无开口)上。
注意:带子在通过卡子时不能被损坏。
—推荐的安装点的几何位置如图253-61所示。

在向下的方向,肩带必须向后并且安装在与靠背顶部边缘水平线45度以内(T4车手的肩带是20度),虽然推荐角度不超过10度。
与座椅中心线的分散角或辐合角的最大限度是20度(在水平线测量)。
如可能,应使用由生产厂商设置在C柱的固定点。
不得使用加大与水平面角度的安装点。
如果不可能使用量产车原车固定点,肩带可以固定或倾靠在一根设置在防滚架的后横杠上或前安全带位于顶部的安装点。
肩带也可以安置在防滚架上或用缠绕方式安置在加强杠上,也可以安置在后安全带的顶部安装点上,或安置或倾靠在一根焊接在后支撑上的横向加强装置上(图253-66)。

使用横向加强部件要遵守下列条件:
- 横向加强应是至少38mm×2.5mm或40mm×2mm的管,由冷拔无缝碳素钢管制作,最小的弯曲强度是350N/mm²。
- 这个加强部件的高度必须是:肩带向后下方与靠背顶缘水平面的夹角在10--45度之间(T4是20度),推荐使用10度角。
- 为最大限度地包住骨盆部分,腰能和胯部带子不可从座椅边缘外通过,只可穿过座椅。腰带必须紧固在骨盆和大腿的拐角处。在任何情况下,安全带都不能系在腹部。
- 带子可以由缠绕或螺丝固定,对于后者,必须在每个安装点焊接一个嵌件(见图253-67所示规格)。

这些嵌件必须被设置在加强管内,使用M12 8.8或7/16UNF规格的螺丝将带子固定在这些嵌件上。
- 每个安装点必须能经得住1470daN的力,胯带是720daN。
对于两条带的同一个固定点(禁止肩带如此安装),负荷量应等于两条带负荷量的总和。
- 对于每个新添加的固定点,必须使用一块面积至少40cm2、厚度至少3mm的加强板。
- 在车体/车壳上的安装原则:
1)一般安装系统:见253-62。

2)肩带的安装:见253-63。

3)胯带的安装:见253-64。


6.3 使用
安全带必须使用注册结构,不得改装或拆除任何部件,并符合厂商的说明书。
安全带的效力和寿命直接与它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式有关。
在严重碰撞后、带子被割破、磨损或因化学作用或光照变软,安全带必须更换。
如金属部件或扣件弯曲、变形或生锈,也必须更换。
任何功能不全的安全带必须更换。
注意:不允许混合座椅安全带,只可以使用所有者生产的整套安全带。
第七条:灭火器
禁止使用下列产品:BCF、NAF
7.1 安装灭火系统
7.1.1)所有车辆必须装备一个来自FIA第16号技术清单的灭火系统。
7.1.2)所有灭火器必须有足够的保护并必须安置在驾驶室内。
如果灭火器被安放在行李舱内,则其在水平方向上距离车体外缘的距离不得低于300mm。
至少应使用两个金属带并用螺丝将灭火器固定,同时,安全系统应至少能承受25g的减速度。
所有灭火设备必须是防火的。塑料管是禁止的,必须使用金属管。
7.1.3)当车手坐正常坐在车内、系紧安全带并且方向盘在应有的位置时,必须能用手启动灭火系统。
启动按钮必须使用直径至少为10cm、白底红边、内部有一个红色字母E的标识来标记。
T1、T3和T2组:
2个车外控制按钮必须设置在距线路切断机构较近的位置,但不可联动。
T4组:
1个车外控制按钮必须设置在距线路切断机构较近的位置,但不可联动。
7.1.4)所有位置的系统都必须必须工作。
7.1.5)灭火器喷口必须适合灭火剂,但在安装时不得指向乘员的头部。
7.2 手动灭火器
7.2.1)所有车辆必须安装1个或2个手动灭火器,最小的总容积在7.2.3和7.2.4中已注明。
所有卡车必须安装2个灭火器,最小的总容积在7.2.3和7.2.4中已注明。
7.2.2)允许使用的灭火剂:AFFF、FX G-TEC、Viro3和干粉,或其他在FIA注册的灭火剂。
7.2.3)灭火剂最低数量:
AFFF: 2.4升
FX G-TEC: 2.0公斤
Viro 3: 2.0公斤
Zero 360: 2.0公斤
干粉: 2.0公斤
7.2.4)根据灭火剂的不同形式,所有灭火器必须备有下列压力:
AFFF: 根据厂商说明书或12巴
FX G-TEC和Viro3: 根据厂商说明书
Zero 360: 根据厂商说明书
干粉: 8—13.5巴
而且,每个装有AFFF的灭火器必须装备一个检测容积压力的装置。
7.2.5)下面的说明必须显示在灭火器上:
- 容积
- 灭火剂种类
- 灭火剂的重量或体积
- 灭火器的日期必须被检查,装瓶或上次检测后的两年以内必须检查,或根据灭火器的有效期。
7.2.6)所有灭火器必须被充分地保护。它们的安装必须能够经得住25g的减速度。
而且,只可使用最少2个快速开释的金属带锁紧固定。
极力推荐使用防火管路:不推荐塑料管,极力推荐金属管。
7.2.7)车手和领航员坐在正常位置、系紧安全带、方向盘在正常位置时,必须至少容易触及一个灭火器。
7.2.8)对于卡车,允许安装一套第16号技术清单中的灭火系统代替2个灭火器其中的一个。
第八条:防滚结构
(仅适用于T1、T3和T2,T4参见第287.3条)
对于T1和T3组的车,涉及注册日期必须理解为FIA技术通行证第一次颁布的日期。
8.1 总则
安装一套防滚架是必须的。
它可以是或:
a)根据下列条款中的要求制成;
b)由ASN按照防滚架的注册规则注册;
由ASN批准的并由代表厂商的有资格的技术人员签字的注册文件或证明必须呈交给赛事的车检人员。
任何新的由ASN注册的并销售的防滚架,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必须有一个由生产商安置在防滚架上的识别牌作为证明;这个识别牌不得仿制或拆除(嵌入、雕刻或自毁胶贴)。
识别牌必须带有厂商名字、ASN注册表或证明的注册或证明编号以及生产商的独立序列号码。
带有相同编号的证明必须携带在车上并呈交给赛事车检人员。
c)由FIA根据防滚架的注册规则注册;
对于T2组,它必须属于由FIA注册的车辆的注册表的延伸(VO)。
自1997年1月1日开始,在所有注册的和销售的防滚架上,防滚架生产厂商的识别和序列号必须清晰可见。
防滚架的注册表必须详细说明这个信息, 购买者必须收到一份与此相关的带编号的证明。
禁止改装任何注册的或证明的防滚架。
任何在对防滚架的加工、焊接的过程中,涉及对材料或防滚架的永久性改装,将被认为是改装。
所有对于在事故后损伤的防滚架的维修,必须由生产商直接行进,或由其批准。
管子不得携带任何液体或其他内容。
防滚架不得过多地影响车手和领航员的进出。
管子可以通过仪表盘以及后座椅占用成员空间。
后座椅可以折叠。
8.2 定义
8.2.1)安全架:
一个设置在驾驶室且靠近车体安装的,具有在车辆碰撞或翻滚时用于防止车体(车架)严重变形功能的多管结构。
8.2.2)防滚杠:
用两个安装脚形成环状的管状结构。
8.2.3)主防滚杠(图253-1):
横向且近似垂直的单管环状,设置在前座的背后横穿过车体。
8.2.4)前防滚杠(图253-1):
与主防滚杠相似。它的外形应顺从风挡玻璃柱和风挡玻璃顶部边缘。
8.2.5)侧面防滚杠(图253-2):
近似纵向的和近似垂直的单管环形结构,沿着车辆的左、右两侧设置。
前杠顺应风挡框设置,后杠近似垂直并设置在前座椅后面。
侧面防滚杠的后腿必须在前座的后面。
8.2.6)侧半防滚杠(图253-3):
与侧防滚杠相同,但没有后柱。
8.2.7)纵向部件:
连接前和主防滚杠的顶部部件的近似纵向的单管。
8.2.8)横向部件
连接侧半防滚架或侧防滚架顶部部件的近似横向的单管。
8.2.9)斜支撑:
横向的管,连接:
主防滚杠的顶部拐角之一或一根侧防滚杠的横向装置的端点之一与另外一侧防滚杠的下安装点;或一根后支撑的上端点与另一根后支撑的下端点。
8.2.10)活动的支撑
必须能够拆除的防滚架部件。
8.2.11)框架加强:
附加在防滚架上的部件以提高它的强度。
8.2.12)安装脚:
焊接在防滚杠钢管端部上的加强板,允许用螺丝或焊接固定在通常有一块加强板的车体或车架结构上的一块加强板上。
8.2.13)加强板:
安装在车体或车架上的金属板,在防滚杠安装脚的下面,以更好地将负荷分散到车体上。
8.2.14):三角片
加强拐角和连接点,由弯成U形(图253-34)的且不小于1mm厚的金属片制作。
这个加强装置的端部必须设置在被连接管子的最大直径的2-4倍的距离内。

8.3说明
8.3.1)基本结构:
基本结构必须遵照下面的设计之一制作:
- 1个主防滚杠 + 1个前防滚杠 + 2个纵向装置 + 2个后支撑 + 6个安装脚(图253-1)。
- 2个侧防滚杠 + 2个横向装置 + 2个后支撑 + 6个安装脚(图253-2)。
或
- 1个主防滚杠 + 2个侧半防滚杠 + 1个横向装置 + 2个后支撑 + 6个安装脚(图253-3)。

主防滚杠的垂直部分必须尽可能地靠近车体的内部轮廓,且在它的下面的垂直部分只能有1个弯。
前防滚杠或侧防滚杠的前柱必须顺应风挡框,且在它的下面的垂直部分只可有1个弯。
为了建造一个防滚架,横向部件与侧防滚杠的连接,纵向部件与主防滚杠的连接,以及侧半防滚杠与主防滚杠的连接必须设置的顶部平面。
对于这些,在顶部平面不得超过4个活动连接。
后支撑必须固定在车两侧的顶部附近和主防滚杠上部的外侧拐角附近,尽可能使用活动连接方法。
它们必须与垂直面形成至少30度的角,必须向后并且是直的,尽可能靠近车内饰板。
8.3.2 设计
一旦定义了基本结构,就必须用规定的部件和加强装置制作(G283-8.3.2.1条),可以附加可选择的部件和加强装置(G283-8.3.2.2条)。
除非本规则直接允许和根据G283-8.3.2.4使用了可拆卸的接头,所有部件和管状加强装置必须是单片。
8.3.2.1 必须的部件和加强装置
8.3.2.1.1 斜支撑
防滚架必须有一个下列定义的斜支撑:
- 2008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车,图253-4/5/6/7。
-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注册的车,图253-6(只适用于T1和T3组)和图253-7。
图253-4/5的斜支撑的方向可以是反向的。
对于图253-6,在车体上的两个安装点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
这些部件必须是直的并可以拆除。
斜支撑的上端点必须连接主防滚杠,与它的后支撑的连接点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m,或与它的主防滚杠的连接点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m(测量见图253-52)。
斜支撑的下端点必须连接主防滚杠或后支撑,与安装脚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m(除了图253-6)。

8.3.2.1.2 门杠
每侧车门必须安装至少一根纵向管(图253-8)。
制作这个加强装置的管子必须建造在防滚架内,它与水平管子的角度不得超过15度(向前向下)。
两边的设计必须一致。
侧面保护必须尽可能高,如果它包含一根管,自座椅底部至少10cm,对于所有的上部安装点,自门的底部测量不得高于门的一半。
如果这些上部安装点设置在门开口的前面或后面,这个高度限制对于支柱和门开口的相应的交叉也是有效的。
对于交叉的门杠(图253-9),推荐交叉管子的下安装点直接安装在车体或车架上纵向装置上,且至少交叉部分中的一根是整管。
图例可以合并。
允许门杠连接到风挡柱上加强装置上(图253-15)。
对于没有领航员的比赛,门杠只可以安装在车手一侧,两边的设计并不要求一致。

8.3.2.1.3 横向装置(图253-29):
安装在前防滚杠上的横向装置是必须的,但它不得占用为乘员预留的空间之上。
它必须是直的。
它可以设置尽可能地高,但它的下边缘不得高于仪表板的最高点。
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注册的车,它不得设置在转向柱的下面。

8.3.2.1.4 顶部加强
仅对于2005年1月1日开始注册的车:
防滚架的上面的部件必须符合图253-12/13/14中的一个。
加强装置可以顺应顶部的轮廓。
对于没有领航员的比赛,只对于图253-12,可以只安装一个斜支撑,但是它的前连接必须在车手一侧。
加强装置的端部,与防滚杠和部件之间的连接点的距离必须少于100mm(不适用于在图253-13/14中V型加强装置的顶部)。

8.3.2.1.5 风挡柱的加强装置
它必须安装在前防滚杠的每侧(图253-15)。
它可以弯曲,只要在侧面是直的,且弯曲的角度不可超过20度。
它的上端部,在前(侧)防滚杠和纵向(横向)装置之间连接的连接点的距离必须少于100mm。
它的下端部与前(侧)防滚杠的前安装脚的距离必须少于100mm,(测量见图253-52)。

8.3.2.1.6 加强拐角和连接点:
在下述内容之间的连接点:
- 主防滚杠的交叉装置;
- 顶部加强装置(图253-12的结构和仅对于2007年1月1日注册的车);
- 门杠(图253-9的结构);
- 门杠和风挡柱的加强装置(图253-15),
必须由最少2个附合G283-8.2.14条三角片加强。
如果门杠和风挡柱加强装置没有设置在同一个平面上,加强装置可以由网筋状金属片制作,只要它符合G283-8.2.14条规定的规格。
8.3.2.2 选择的部件和装置
除了第283-8.3.2.1条给出的指示,显示在图253-12至14/16至19/21/23至28/30至33中的部件和加强装置是可选择的并且可以根据制造者的意愿设置。
加强管子必须是直的。
它们必须或是焊接的或是由活动的连接方式设置。
上述所有部件和加强装置可以独立或与另一个混合使用。
8.3.2.2.1 顶部加强(图253-12至14/ 23至24)
只有2005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车可以选择。
对于没有领航员的比赛,只对于图253-12,可以只有一个斜支撑,但它的前连接点必须在车手一侧。
显示在图253-23/24中的部件可以由二个管制作。
8.3.2.2.2 后交叉支撑(图253-20/21)
如果使用一个符合图253-14的顶部加强装置,图253-21的构造可以用图253-22代替,
8.3.2.2.3 前悬架安装点(图253-25)
延伸必须连接到前悬架顶部安装点。
8.3.2.2.4 横向部件(图253-26/27/28/30)
为了安装符合第253-6.2条(禁止使用可拆卸的接头)规定的安全带,可以使用安装在主防滚杠上的或后支撑之间的横向装置。
对于显示在图253-26/27的部件,在中央腿和垂直之间的角度必须至少是30度。
8.3.2.2.5 加强拐角和连接点(图253-31至34)
加强装置必须由管子制造或使用符合G283-8.2.1.4条定义的弯成U型的金属片。
形成加强装置的部件的厚度不得少于1mm。
管状加强装置的端部向下或沿着被固定部件至它们的安装点不得超过一半的距离,除了前防滚杠的连接点,可以连接门柱/前防滚杠的连接点。
8.3.2.2.6 安装千斤顶
对于T1和T3组,千斤顶可以安置在防滚架上。

8.3.2.3 防滚架最小构造
防滚架最小构造定义如下:
|
车辆注册 |
带领航员 |
不带领航员 |
|
2005年1月1日前 |
图283-1A |
图283-2A或对称的 |
|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 |
图283-1B |
图283-2B或对称的 |
交叉装置可以变化,根据G283-8.3.2.1.1条。
顶部加强装置可以变化,根据G283-8.3.2.1.4条。
对于三名车组成员的车辆,防滚架必须符合图283-3,用一个第二主防滚杠设置在靠近后座椅的背面。
关于皮卡车,驾驶室不足以安装必要的防滚架,则可以安装图283-4至7中的一个。
这仅限于皮卡车,其他形式车体和安装点的内容必须符合其他章节的描述(包括G283-8.3.3条的材料说明)。
图283-4:必须有一个斜支撑杆。
图283-5:必须有二个斜支撑杆,一个用于在驾驶室内的4点防滚架(遵照图253-5),一个用于在驾驶室外的4点防滚架(遵照图253-4或图253-5)。
图283-6:必须有一个斜支撑杆(遵照图253-4或253-5)。
图283-7:必须有二个斜支撑杆,一个用于内部的4点防滚架,一个用于外部的6点防滚架。

8.3.2.4活动装置
如果在防滚架的结构中使用活动装置,可拆卸的连接点必须符合由FIA批准的形式(图253-37至47)。
活动连接必须安装在管子的轴的延伸,不得偏移。
一旦组装,不得焊接它们。
螺丝和螺杆必须有最低8.8 质量(ISO标准)。
符合图253-37/40/43/46/47所示的可拆卸的连接点是单独为了固定G283-8.3.2.2条描述的可选择的装置和加强装置,但禁止连接主防滚杠的、前防滚杠的、侧半防滚杠的和侧防滚杠的上面的部件。

8.3.2.5附加的约束
安全架必须完全包括在:
- 向前:前轮轴之前200mm;
- 向后:后轮轴的位置。
但是,后支撑可以超过这个平面固定到车架上。
在承载式车架上的后支撑可以延伸到后悬架安装点,只要它们安装或焊接在承载式车架的一个凹体内。
头枕的后面将定义主防滚杠的管子的位置,不可以超出它的主杠管子的垂直的位置。
在防滚杠管子下面的最小自由高度是900mm,在未变形座椅的底部垂直测量。
8.3.2.6在车体/车架上安装防滚架
安全防滚架必须直接安装到刚制车体或主车架上,如:悬架的负荷传递给结构上。(如车架和防滚杠安装脚之间的连接处的附加的加强装置)。
最少的安置点如下:
- 前防滚杠每根柱一个;
- 侧防滚杠或侧半防滚杠每根柱一个;
- 主防滚杠每根柱一个;
- 后支撑每根柱一个。
在车体上完成一个有效的安装,可以用切割或变形的方法改装围绕防滚架的原有的内部装饰。
但是以上改装不可以拆除全部装饰部件。
如有必要,为了安装防滚架可以移动保险盒。
前、主、侧防滚杠和侧防滚杠的安装点:
每个安装脚必须包括一块至少3mm厚的加强板。
每个安装脚必须用至少3条螺丝固定在一块至少3mm厚、至少120cm2并焊接在车体上的加强板上。
自2007年1月1日注册的车,120cm2的区域必须接触加强板和车体之间的表面。
遵照图253-50至56所示。
对于图253-50至52,加强板不必焊接在车体上。
对于图253-54,安装点的侧面可以使用焊合板封闭。
固定螺丝必须至少有8mm直径,最低质量为8.8(ISO标准)。
锁紧装置必须是自锁的或安装锁片。
两个螺栓之间的角度 不能低于60度(参照图253-50)。
后支撑的安装点:
每个后支撑必须由至少2条M8螺丝固定在至少60cm2面积的安装脚上(图253-57),或用1条双切面螺丝固定(图253-58),只要它是相同的截面和强度,且有一个焊接在后支撑内的衬套。
它们的安装必须用板加强。
这些是最低的要求。
另外,可以使用更多的锁紧装置,安装脚的支撑板可以焊接到加强板上。防滚架(由G283-8.3.1定义的)可以焊接到车体/车架上。
特别情况:
安装在车体上的斜支撑 (图253-6)必须有上面定义的加强板。
对于非刚制车体/车架,任何防滚架和车体/车架之间的焊接是禁止的,只允许搭接在车体/车架上的加强板。
管状或半管状空间结构(T1和T3组)的车辆的防滚架必须焊接到车架上或车架的一个整体部分上。
前、侧、侧半和主防滚杠的安装点必须至少设置在驾驶室地面的平面上。
至少一根相同截面和质量的管子必须延伸至防滚杠的每个脚。
其他的斜支撑以及在地板面的水平管子是推荐的。

8.3.3 材料说明
只允许使用环形截面的管子,管子的使用说明:
|
材料 |
最小的拉伸强度 |
尺寸(mm) |
使用位置 |
|
冷拔无缝非合金碳素钢,有最大碳含量是0.3% |
350N/mm² |
45×2.5
(1.75” ×0.095”)
或50×2.0
(2.0” ×0.083”) |
主防滚杠(图253-1或253-3)
侧面防滚杠和后横向装置(图253-2) |
|
38×2.5
(1.5” ×0.095”)
或40×2.0
(1.6” ×0.083”) |
侧面半防滚杠和安全架的其它部分(除了上面章节说明的) |
注意:这些描述的特征是最低的要求。
在选择金属时,必须注意金属要有好的延伸特性和足够的焊接能力。
管子必须由一个冷工作方法弯曲,并且中心线弯曲半径必须至少是管子直径的3倍。
如果管子在弯曲时成为椭圆,小直径和大直径的比例必须在0.9以上。
拐角表面的必须平整顺滑,没有波纹或裂痕。
8.3.4 焊接的说明:
必须沿着管子的周长焊接。
所有焊接必须是最高质量的全穿透并最好使用气体保护焊弧。
好的焊接外部表面不一定能完全保证它的质量,但低质量焊接绝不是优质工艺的标志。
在使用热处理的钢材时,必须遵守厂商的特殊说明(特殊的电焊、气体保护焊)。
8.3.5 保护材料:
在乘员身体与安全架接触的位置,必须附加不易燃材料作为保护。
在乘员头盔与安全架接触的位置,必须使用FIA8857-2001 A型标准的保护材料(见第23号技术清单—“由FIA注册的防滚架保护材料”),且必须永远固定在防滚架上 。
应用:所有的组别。
第九条:后视
后面的视野必须由两个外侧后视镜提供(一左,一右)。
第十条:拖车环
所有车辆在车的前、后必须安装一个拖车环。
这个拖车环必须非常牢固地固定,并不得用于提升车辆。
它应是清晰可见并漆成黄色、或红色或桔黄色,并设置在车身边缘,最小的内部直径是50mm。
所有卡车必须一个有足够强度和尺寸的拖车环,以适于赛程中的拖车需要。
必须漆成反差颜色(黄色,红色或桔色),以易于识别和立即使用。
它不得向前突出保险杠。
第十一条:风挡/车窗/ 隔网
风挡和车窗:
必须安装压层风挡,带有一个识别的商标。
可以在风挡外部安装一块或几块透明无色的膜(总厚度最多为400微米),除非比赛途经国的交通法规禁止安装车膜。
所有其他车窗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注册的安全玻璃。
在风挡上允许有一条太阳膜,只要不影响乘员看到道路标志(信号灯、交通标志)。
在没有风挡的情况下,带有护目镜(帽沿)的全盔对于车组乘员是必须的,否则,不允许发车。
每一阶段,车组成员在驾驶舱内必须备有带护目镜的全盔,以便风挡损坏后使用。
如果,在一个意外之后车体变形,将不允许由压层玻璃制作的风挡替换原风挡,可以用至少5mm厚的聚碳酸酯制作的风挡玻璃替换。
如果风挡玻璃是胶粘的,必须有可能从驾驶室内部打碎前门的车窗,或不使用任何工具拆除它们。
如果是透明的后窗和侧窗,必须是注册的材料制作,或是最小3mm厚的聚碳酸酯。
在侧窗、后窗、顶窗玻璃和后视镜的内面使用透明的或无色的防爆膜是必须的(仅限于用玻璃制作的部件)。这些膜的厚度不得大于100微米,且它们必须安装一个允许控制它们的出现的显示装置。
允许在侧窗和后窗使用彩色玻璃或安全膜。对此,必须使距车5米外的人可以看到车手以及车内物品。
隔网
所有在前门安装了可摇下车窗或带有玻璃车窗的车辆,必须安装设置在门上保护网,使用一个设置在下面的快速释放系统。
推荐使用“夹子”式的安装。
在上面安装的保护网不得在没有工具时拆卸。
保护网必须有下列特性:
最小带宽:19mm
网眼最小尺寸:25χ25mm
网眼最大尺寸:60χ60mm
同时,必须能从侧面观看到,自方向盘的中心到相关一侧座椅的最后点。
第十二条:风档玻璃的安全固定装置
这样的装置可以随意使用。
第十三条:总线路切断器
必须拆除原有的主点火开关(“Neiman”)的防盗装置。
总线路开关必须切断所有电子线路、电瓶、交流发电机或发电机、照明、喇叭、电动控制等,也必须停止发动机运转。
对于没有电喷设备的柴油发动机,总线路切断器必须与切断发动机进气装置联动。
它必须是耐火形式,由车内坐在座位上并系好安全带的车手和领航员从内部触及,并容易从车外触及。
对于T1、T3和T2组,必须安装两个外部开关,分别位于每侧风挡柱的底部。
它的标记是一个红色的火花,在一个底边至少12厘米的白边蓝色三角内。
卡车必须安装一个线路切断器和熄火装置,用于停止发动机和切断电瓶与所有线路(自动灭火期除外)的装置。
这个开关必须漆成黄色,由一个带白边的蓝色三角内红色的火花识别。
使用一个不超过20厘米宽的提醒胶贴,以显示开关的位置。
线路切断器和熄火装置必须设置在外面,驾驶室前脸的中间,风挡的下面。
线路切断器必须在任何时间容易触及,即使是车辆侧翻或底朝天。
另外,发动机停止开关与显示它的开关位置的标记必须安装在驾驶室内。
当车手和领航员正常坐在车内并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他们也能操作。这个开关也必须断开电动油泵。
注意:对于使用一个机械熄火系统发动机的车辆,一个熄火装置可以安装在车外,与电子线路切断器分动。但是,这个装置必须靠近电子线路切断器安装,并有清晰的标记和操作说明(拔或旋以停止发动机)。
第十四条:FIA批准的安全油箱
赛员无论何时使用的安全油箱,必须来自FIA批准的生产厂商。
为此,在交付的每个油箱上要注明厂商的名字、生产的油箱的精确说明、注册号、有效期截止日期和编号。
标记是不能被擦掉的,并且必须是由FIA根据现有标准事先批准的。
14.1 油箱的使用年限
在大约5年后,安全油箱的质量在强度上必然产生相当的变化。
油箱的内层(囊)的使用期不可超过5年(从出场之日算起),但厂商经检查并出具证明后可以延长最多两年的使用寿命。
设置在FT3 1999、FT3.5或FT5油箱的保护罩内的一个由非易燃材料制作的防漏窗必须可能检查到有效期。
14.2 安装油箱
原装油箱可以用FIA注册的(FT3 1999、FT3.5、FT5规格)安全油箱或由车辆生产厂商注册的另一个油箱代替。对此,可以使用一个嵌板用来封闭因拆除原装油箱而留下的开口。
油箱的数量不限。
可以混合使用多种注册油箱(包括标准油箱)和FT3 1999、FT3.5或FT5油箱。
任何由FIA承认的厂商生产的没有与车辆共同注册的油箱必须是FT3 1999、FT3.5或FT5油箱。
一个小于1升的集油箱是不限制的,但是它们的数量由装备车辆的主油箱的数量作为限制。
原装油箱可以保留在原有位置。
增大容积的FT3 1999、FT3.5或FT5油箱可以安装在原装油箱的位置。
对于厂商为了行李而提供的作为车体一个完整部分的封闭行李箱(前面和后面)的T2组车辆,必须使用这个行李箱放置附加油箱。
为了在泄漏时使汽油流出,行李箱的地板必须打孔。
关于厂商没有提供一个作为车体一个完整部分的特别行李箱的车辆,附加油箱可以设置在驾驶室内最后排座椅之后。
在所有情况下,包含加油管的油箱必须完全地由防火装置和防漏隔板或包装隔离,以防止汽油渗漏到驾驶室或与排气管接触。
如果油箱设置在行李箱,当拆除后座椅时,驾驶室必须由抗燃烧、防火和防漏隔板或包装与油箱隔离。
对于两厢车,在驾驶室与油箱位置之间必须尽可能使用一个由透明塑料制作的非结构、不易燃隔板。
必须有效地保护油箱,并牢固地与车体或车架固定。
推荐在FT3 1999、FT3.5和FT5油箱内使用安全泡沫。
加油口和油箱盖的位置和规格可以改变,只要新的设置没有突出车体并保证防止可能的汽油渗漏到舱内。
这些口可以设置在后窗的位置。
加油口和通风口必须永远设置在驾驶室外的一个金属部件上。
如果在车体内有一个加油口,它必须由一个带有外流的容器包围。
通风必须或在车顶部通向外面,或在车内制作一个尽可能高地回路,在与它连接的油箱的对面,在车的下面通向外面。
这些通风必须安装自动封闭阀。
对于T1和T2“皮卡”车型,完全与后面的平台(完全封闭的金属舱)分开的驾驶室,油箱必须是FT3 1999、FT3.5和FT5油箱,平台必须被改装,以允许比赛时汽油在发生渗漏而流向车外。
14.3 带加油管的油箱
所有安装带有加油管通过驾驶室油箱的车辆必须装备一个FIA注册的单向阀。这个带有一个或二个叶片的阀,必须设置在油箱一侧的加油管内。
加油管的定义为车辆的加油口与它的油箱的连接装置。
14.4 加油
在加油操作之前,建立共用于车辆和加油装置的接地装置是必要的。
14.5 油箱通风
油箱必须装备符合G283-14.2条规定的通风装置,不包括量产的油箱,汽油供给管路和通风必须保留。
第十五条:防火保护
为了防止在发生火情时火焰直接通过,在发动机和所有机械部件之间、发动机与乘员座之间必须设置一个有效的保护层。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
照明设备必须符合《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的要求:
每个车辆必须至少安装如下:
- 2个大灯(由信号灯/大灯混合的)
- 2个前灯
- 2个后灯和牌照灯
- 2个停车灯
- 前后各2个转向灯
- 警示灯(双闪)
可以安装2个附加大灯,只要它们的设置没有超过风挡底部以上250mm。
它们可以安放在外后视镜的支撑内。
每个停车灯要有至少50cm2的面积,2个大灯和附加大灯必须设置在前轮轴的前面,最大高度与风挡的发动机盖/底部的线相同(最多8个大灯)。
所有面积超过32cm2的前面的灯如果破碎,必须由一个格子窗或附加的半透明的板充分地保护和固定。
每辆车也必须装备2个红色的后雾灯,成双的或与2个附加的“停车”灯并列设置。
这些灯的每一个要有一个21至55瓦的功率。
它们要有50cm2的工作面积,或必须有已经由FIA批准的至少的有效面积。
它们要被设置在距地面至少1.25m的位置,可从车后面看到并设置在车外。它们必须设置在车的两侧,对于“皮卡”车型,设置在驾驶室后部的上角。
在比赛期间,如果赛事主管要求,这些灯必须经常地接通。
所有照明设备在比赛期间必须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如果一个车组的电路被确定出现问题,在其修好之前,可不允许其赛段发车。
第十七条:声讯警告装置
在整个赛程中每辆车必须装备一个压缩机声讯警告装置。
第十八条:备胎
每辆车应包括至少2个与车使用的轮胎相同的备胎,在比赛过程中必须牢固固定。
第十九条:挡泥板
安装横向挡泥板要遵守下列条件:
- 使用柔性材料制作;
- 至少是覆盖车轮的宽度,但前轮和后轮之后三分之一的车身宽度(图252-6)必须是敞开的。
- 后轮之前的左右挡泥板之间必须有至少20cm宽的间隙。
- 车辆停止、车内无乘员时,挡泥板的下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0cm。
- 在垂直方向,挡泥板不得突出车体。
这些挡泥板必须在最后车轮的后面和驱动轮的后面;它们必须满足前面的要求,必须是橡胶涂层的帆布或塑料(至少5mm厚)并与车体连接。
为防止向前飞溅,由柔性材料制作挡泥板可以设置在车辆的前部。
它们不得突出车体的宽度,或超出车长10cm以外,并且前轮之前至少三分之一车身的宽度是无遮挡的。
对于超过4个轮驱动的车辆,被考虑的车轮仅是在前轴和后轴上的最后面的轮。

第二十条:座椅
T2和T4组,如果改换原装座椅的安装和支撑,这些部件必须或是FIA批准的厂商制作,或必须符合下面的要求(见图253-65):
在任何情况下,原装的座椅前后调节系统必须拆除或永久锁住。
1)支撑必须由4个安装点固定在车体或车架上,每个座椅使用固定螺丝的直径至少是8mm并使用加强板,见图。
对于每个安装点,在其支撑、车体或车架和加强板之间的接触面积至少是40cm2。
如使用快速释放系统,它们必须能够承受18000N的水平力和垂直力,其不能自动释放。
2)座椅必须由4个安装点固定在支撑上,前、后各2个,在座椅上使用至少8mm的螺丝,使加强装置与座椅成为一体。
每个安装点在任何方向必须能承受15000N的力。
3)支撑和加强板的最小厚度是:钢板3mm,轻型的合金材料5mm。
每个支撑最小的纵向支撑尺寸是6cm。
4)如果在注册座椅和乘员之间有一个垫子,这个垫子的最大厚度是50mm。
所有乘员的座椅必须是FIA注册的(8855/1999或8862/2009标准),并不得改装。
对于符合8855/1999标准的座椅,自显示在必需的标牌上的生产日期5年内为使用年限。可以由生产厂商允许延长两年但必须注明在另一个标牌上。
对于符合8862/2009标准的座椅,其使用期限为10年(出厂之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安全气囊
任何有安全气囊的系统必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