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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赛事仲裁可以将结构看上去是危险的车辆除名。
第二条:
如果选择一个装置,它的安装必须是符合规则的。
第三条:管路、燃料泵和电缆
3.1 所有组别
管路必须有外层保护,以防止任何危险(石头、腐蚀、装置破坏等)。
自动油路切断器。
推荐所有供应发动机的燃料管和发动机的回油管提供直接设置在油箱的自动切断阀,以在这些管的部分破裂或渗漏时,可自动关闭所有带压力的燃料管路。
通风管也必须安装一个重力控制的滚动阀门。
所有汽油泵只能在发动机运转或启动程序时工作。
3.2 T2组
系列的生产装配可以保留。
如果使用FT3 1999、FT3.5或FT5油箱,则汽油管路必须换用航空形式油管,管路不限。
如果进行改装,则必须符合下面章节的要求。
在车内允许附加的保护,防止火灾和喷出的危险。
非原装的电缆,必须由非易燃“袖管”保护。
3.3 T1和T4组
装置必须按下列技术要求生产:
3.3.1)汽油管路(不包括连接到喷射器)在135℃(250℉)时必须有最小70巴(1000psi)的防爆压力。
—润滑油管路:在最小232℃(450℉)的操作温度时,必须有最小70巴(1000psi)的防爆压力。
当这些管路变形时,必须有线状连接物和外部编织层,以防止磨擦和火焰(不可助燃)。
对于燃料管,由非传导部件与车壳隔离的金属部件必须导电连接。
3.3.2)液压流体管路在最小232℃(450℉)操作温度时,必须有最小280巴(4000psi)的防爆压力。
如果液压系统的工作压力超过140巴(2000psi),则防爆压力必须至少是双倍的工作压力。
当这些管路变形时,必须有线状连接物和外部编织层,以防止磨擦和火焰(不可助燃)。
3.3.3)冷却水或润滑油的管路必须在驾驶室外。
燃料或液体的管路可以通过驾驶舱或座舱,但不能在座舱内有任何连接装置,不包括依照图253-59和60所示的接口设置在前或后厢板上和制动管路上(T4除外)。
除了制动主缸和液体容器,任何液压容器禁止出现在驾驶室。
制动液容器必须安区地固定。
3.3.4)汽油泵和龙头必须在驾驶室外面。
3.3.5)只有为了驾驶室通风的进口、出口和管路允许在驾驶室内。
3.3.6)电缆线必须由不助燃的覆盖层保护。
3.3.7)除了制动管路,快速自锁连接装置可以安装在所有管路中。
第四条:制动安全系统
由一个踏板控制双管工作:踏板正常地控制所有车轮;在制动系统管任何位置出现渗漏时和任何形式的制动传动系统失效时,踏板仍可控制至少两个车轮。
车辆可以安装一个手制动系统,用于一个和同轴的制动上并且完全独立于主系统之外(液压或机械式的)。
第五条:附加的固定装置
在发动机舱盖和行李箱上至少安装两个附加的安全固定装置。
这个方法也适用于后挡板,但不适用于车门。
原有的机械锁不得使用或拆除。
这些固定装置必须是“美国式固定装置”,通过盖子的一个杆,用一个也固定在盖子上的销子锁住。
如果使用塑料部件,必须提供金属加强,防止扭曲。
安装在车内的大件物品(如备胎、工具箱等)必须稳固地固定。
第六条:安全带
6.1安全带
两条肩带和一条下摆带(腰下)是必须的。
在车体上或车架上或驾驶室或防滚架上的固定点:2个给下摆带、2个(对于T1和T2,可能的1个与座椅对称的)给肩带。
这些安全带必须符合FIA第8853/98和8854/98号标准。
在车内任何时间都必须有2个安全带切断器,当车手和领航员坐在车内系紧安全带时,容易触及它们。
而且,推荐包括公共道路的比赛使用的安全带装备按扣开释系统。
ASN可以注册在注册的安全架上的安装点(见8.4条),这个安装点应是被检测过的。
6.2安装
安全带禁止设置在座椅上或座椅支撑上。
必须使用系列车上的安装点(T2和T4)。
如果不可能安装在系列车的安置点上,新的安装点必须设置在车体或车架或座舱上,肩带的每条带子一个独立的安装点并尽可能地向后。
安全带不得设置在无头枕或靠背与头枕是一体的座椅(在靠背和头枕之间无开口)上。
注意:带子在通过时不能被损坏。
可以在原座椅上打孔,以允许安全带通过。
—推荐的安装点的几何位置如图253-61所示。
向下的方向,肩带必须向后并且安装在与靠背顶部边缘水平线45度以内(T4车手的肩带是20度),虽然推荐角度不超过10度。
与座椅中心线的分散角或辐合角的最大限度是20度(在水平线测量)。
如可能,应使用由生产厂商设置在C柱的固定点。
不得使用增加与水平面更大角度的安装点,不包括座椅符合FIA标准的要求。
因此,4点安全带的肩带必须固定在由车辆生产厂商设置的原有的后排座椅的下摆带的固定点上。
对于4点安全带,其肩带形成的交叉必须与前座中心线对称。
如果不可能使用系列固定点,肩带可以固定或倾靠在一根设置在防滚架的后横杠上或前安全带的上安装点。
肩带也可以安置在防滚架上或用缠绕方式安置在加强杠上,也可以安置在后安全带的顶部安装点上,或安置或倾靠在一根焊接在后支撑上的横向加强装置上(图253-66)。

使用横向加强部件要遵守下面条件:
-横向加强应是至少38毫米×2.5毫米或40毫米×2毫米的管,由冷拔无缝碳素钢管制作,最小的弯曲强度是350N/mm²。
-这个加强部件的高度必须是:肩带向后下方与靠背顶缘水平面的夹角在10--45度之
间(T4是20度),推荐使用10度角。
—为最大限度地包住骨盆部分,下摆和胯部带子不可从座椅边缘外通过,只可穿过座。下摆带必须紧固在骨盆和大腿的拐角处,完全地系在腹部范围。没有任何条件,它们可以超过腹部区域。
-带子可以由缠绕或螺丝固定,对于后者每个安装点的插入物必须是焊接的(见图253-67所示规格)。
这些插入物必须被设置在加强管内,使用M12 8.8或7/16UNF规格的螺丝将带子固定在这些插入物上面。
-每个安装点必须能经得住1470daN的力,胯部带是720daN。对于两条带的同一个固定点,负荷量应等于两条带负荷量的总和。
-对于每个新添加的固定点,必须使用一块面积至少40厘米²、厚度至少3毫米的加强板。
-在车体/车壳上的安装原则:
1)一般安装系统:见253-62。
1)肩带的安装:见253-63。
1)下摆带的安装:见253-64。
6.3 使用
安全带必须使用注册结构,不得改装或拆除部件,并符合厂商的说明。
安全带的效力和寿命直接与它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式有关。
在严重碰撞后、带子被割破、磨损或因化学作用或光照变软,安全带必须更换。
如金属部件或扣件弯曲、变形或生锈,也必须更换。
任何功能不全的安全带必须更换。
注意:不允许混合座椅安全带,只可以使用所有者生产的整套安全带。
第七条:灭火器
禁止使用下列产品:BCF、NAF
7.1 安装灭火系统
7.1.1)所有车辆必须装备一个来自FIA第16号技术清单、在FIA注册的灭火系统。
7.1.2)所有灭火器必须有足够的保护并必须安置在驾驶室。它们的安装必须能够承受25g的减速力。
所有灭火设备必须是防火的。塑料管是禁止的,必须使用金属管。
7.1.3)当车手坐在标准位置、系紧安全带并且方向盘在应有的位置时,必须能用手操纵所有灭火器。
T1组和T2组:
2个车外控制机构必须设置在距线路切断机构较近的位置,但不可联动。
T4组:
1个车外控制机构必须设置在距线路切断机构较近的位置,但不可联动。
这个操纵机构必须用红色字母“E”做标记,设置在一个至少10厘米直径带红边的白圈内。
7.1.4)系统必须在任何位置工作。
7.1.5)灭火器喷口必须适合灭火剂并在设置时不得指向乘员的头部。
7.2手动灭火器
7.2.1)所有车辆必须安装一个或二个手动灭火器,最小的总容积在7.2.3和7.2.4中注明。
所有卡车必须安装2个灭火器,最小的总容积在7.2.3和7.2.4中注明。
7.2.2)允许使用的灭火剂:AFFF、FX G-TEC、Viro3和干粉,或其他在FIA注册的灭火剂。
7.2.3)灭火剂最低数量:
AFFF: 2.4升
FX G-TEC: 2.0公斤
Viro 3: 2.0公斤
Zero 360: 2.0公斤
干粉: 2.0公斤
7.2.4)根据灭火剂的不同形式,所有灭火器必须备有下列压力:
AFFF: 根据厂商说明或12巴
FX G-TEC和Viro3: 根据厂商说明
Zero 360: 根据厂商说明
干粉: 8—13.5巴
而且,每个装有AFFF的灭火器必须装备一个检测容积压力的装置。
7.2.5)下面的说明必须显示在灭火器上:
-- 容积
-- 灭火剂型式
-- 灭火剂的重量或体积
-- 灭火器的日期必须被检查,装瓶或最后检测在两年以内。
7.2.6)所有灭火器必须被充分的保护。它们的安装必须能够经得住25g的减速力。而且,只可使用最少2个快速开释的金属带锁紧固定。
极力推荐使用防火管路:不推荐塑料管,极力推荐金属管。
7.2.7)车手和领航员坐在正常位置,系紧安全带,方向盘在正常位置时,必须至少容易触及一个灭火器。
7.2.8)对于卡车,允许安装一套第16号技术清单中的灭火系统代替2个灭火器其中的一个。
第八条:防滚结构
(仅适用于T1和T2,T4参见第287条)
对于T1组的车,涉及注册日期必须理解为FIA技术护照第一次颁布的日期。
8.1总则
安装一套防滚架是必须的。
它可以是或:
a)由下面的要求构成;
b)由ASN按照防滚架的注册规则注册;
由ASN批准的并由代表厂商的有资格的技术人员签字的注册文件或证明必须呈交给赛事的车间人员。
任何新的由ASN注册的并销售的防滚架,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必须有一个由生产商安置在防滚架上的识别牌作为证明;这个识别牌不得仿制或拆除(嵌入、雕刻或自毁胶贴)。
识别牌必须带有厂商名字、ASN注册表或证明的注册或证明编号以及生产商的独立序列号码。
带有相同编号的证明必须携带在车上并呈交给赛事车检人员。
c)由FIA根据防滚架的注册规则注册;
它必须属于由FIA注册的车辆的注册表的延伸(VO)。
自1997年1月1日开始,在所有注册的和销售的防滚架上,防滚架生产厂商的识别和序列号必须清晰可见
防滚架的注册表必须详细说明这个信息, 购买者必须收到一份与此相关的带编号的证明。
禁止改装注册的或证明的防滚架。
任何用于防滚架的加工、焊接的方法,包括材料或防滚架的永久性改装,将被认为是改装。
所有对于在事故后损伤的防滚架的维修,必须由生产商直行,或由其批准。
管子不得携带任何液体或其他内容。
防滚架不得过多地影响车手和领航员的进出。
管子可以通过仪表盘以及后座椅占用成员空间。
后座椅可以折叠。
8.2定义
8.2.1)安全架:
一个设置在驾驶室且靠近车体安装,具有在车辆碰撞或翻滚时用于防止车体(车架)严重变形功能的多管结构。
8.2.2)防滚杠:
用两个安装脚形成环状的管状结构。
8.2.3)主防滚杠(图253-1):
横向且近似垂直的单管环状,设置在前座的背后横穿过车体。
8.2.4)前防滚杠(图253-1):
与主防滚杠相似。它的外形应顺从风挡玻璃柱和风挡玻璃顶部边缘。
8.2.5)侧面防滚杠(图253-2):
近似纵向的和近似垂直的单管环形结构,沿着车辆的左、右两侧设置。
前杠顺应风挡框设置,后杠近似垂直并设置在前座椅后面。
侧面防滚杠的后腿必须在前座的后面。
8.2.6)侧半防滚杠(图253-3):
与侧防滚杠相同,但没有后柱。
8.2.7)纵向部件:
连接前和主防滚杠的顶部部件的近似纵向的管。
8.2.8)横向部件
连接侧半防滚架或侧防滚架顶部部件的近似横向的管。
8.2.9)斜支撑:
横向的管,连接:
主防滚杠的顶部拐角之一或一根侧防滚杠的横向装置的端点之一与另外一侧防滚杠的下安装点;或一根后支撑的上端点与另一根后支撑的下端点。
8.2.10)活动的支撑
必须能够拆除的防滚架部件。
8.2.11)框架加强:
附加在防滚架上的部件以提高它的强度。
8.2.12)安装脚:
焊接在防滚杠钢管端部上的加强板,允许用螺丝或焊接固定在通常有一块加强板的车体或车架结构上的一块加强板上。
8.2.13)加强板:
安装在车体或车架上的金属板,在防滚杠安装脚的下面,以更好地将负荷分散到车体上。
8.2.14):三角片
加强拐角和连接点,由弯成U形(图253-34)的且不小于1毫米厚的金属片制作。
这个加强装置的端部必须设置在被连接管子的最大直径的2-4倍的距离内。
8.3说明
8.3.1)基本结构:
基本结构必须遵照下面的设计之一制作:
— 1个主防滚杠 + 1个前防滚杠 + 2个纵向装置 + 2个后支撑 + 6个安装脚(图253-1)。
— 2个侧防滚杠 + 2个横向装置 + 2个后支撑 + 6个安装脚(图253-2)。
— 1个主防滚杠 + 2个侧半防滚杠 + 1个横向装置 + 2个后支撑 + 6个安装脚(图253-3)。

主防滚杠的垂直部分必须尽可能地靠近车体的内部轮廓。
前防滚杠或侧防滚杠的前柱必须顺应风挡框,且在它的下面的垂直部分只可有一个弯。
为了建造一个防滚架,横向部件与侧防滚杠的连接,纵向部件与主防滚杠的连接,以及侧半防滚杠与主防滚杠的连接必须设置的顶部平面。
对于这些,在顶部平面不得超过4个活动连接。
后支撑必须固定在车两侧的顶部附近和主防滚杠上部的外侧拐角附近,尽可能使用活动连接方法。
它们必须与垂直面形成至少30度的角,必须向后并且是直的,尽可能靠近车内饰板。
8.3.2 设计
一旦定义了基本结构,就必须用规定的部件和加强装置制作(第283-8.3.2.1条),可以附加可选择的部件和加强装置(第283-8.3.2.2条)。
8.3.2.1 必须的部件和加强装置
8.3.2.1.1斜支撑
防滚架必须有一个下列定义的斜支撑:
—2008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车,图253-4/5/6/7。
—自 |